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省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環境質量,切實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第九次黨代會精神,以推動全省生態文明建設為主線,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為目標,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安全利用,明確重點區域、行業和污染物,促進土壤與大氣、水污染協同治理,嚴控新增污染,減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環境承載力;突出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兩大重點,系統實施分類別、分用途管理,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強化技術、政策、法治和組織保障,建立政府主導、市場驅動、企業擔責、公眾參與的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體系,為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和京津冀生態環境支撐區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重點區域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控制,農用地土壤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省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得到顯著提升。
主要指標: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1%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
一、加強基礎監測調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狀況
(一)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在分析整合相關調查成果的基礎上,以農用地和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制藥、鉛酸蓄電池行業(以下簡稱重點行業)和生活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用地為重點,開展全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7年3月底前,編制完成河北省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方案;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農用地污染面積、分布及其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閉搬遷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及污染地塊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塊環境風險情況。建立10年為一個周期的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制度。(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參與,各市、縣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建設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統一規劃、整合優化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2016年底前,完成全省國控監測點位布設,啟動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工作。2018年底前,結合土壤詳查情況,在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線兩側等重點區域,補充設置省控監測點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監測項目,提高監測頻次。2020年底前,綜合考慮農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連片度、土壤類型、區域產業結構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實現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三)提升土壤環境監測能力。結合省以下環保監測機構垂直管理改革,制定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能力建設方案,2017年底前,省級和駐市環境監測機構形成土壤理化指標、污染物的監測分析和應急監測能力。2018年底前,建成滿足土壤環境監測樣品存儲、信息采集、數據查詢的全省土壤樣品庫。自2017年起,全省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加強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整體規劃,整合環保、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現有資源,提升各級各有關部門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裝備水平,引導企業完善自行監測能力,到2020年,建成職責明確、分工合作、優勢互補、統一高效的全省土壤監測體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四)建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推進環保、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等部門土壤環境數據整合集成,2018年底前,利用各部門土壤環境監測、農產品質量檢測、耕地質量監測、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現狀等相關數據,建立全省土壤環境數據庫,構建河北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借助移動互聯網、物聯網、云存儲、大數據等技術,拓寬數據獲取渠道,2019年底前,實現數據實時查詢、動態更新。完善全省土壤環境信息共享機制,編制數據資源共享目錄,明確共享權限和方式,逐步擴大共享范圍,提高大數據在土壤污染防治、城鄉規劃、土地資源利用和農業生產中的應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較為完善的全省土壤資源管理決策支持系統。(省環境保護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二、實施農用地分類管理,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五)科學劃分農用地質量類別。根據國家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分技術要求,將農用地按污染程度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以耕地為重點,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類別劃分工作方案。結合土壤詳查結果,開展耕地土壤和農產品協同監測與評價,2019年底前,先期完成50個產糧(油)大縣的耕地土壤質量類別劃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省耕地土壤質量類別劃定,逐步建立全省耕地土壤環境質量檔案和分類清單,數據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在燕山、太行山地區林地、草地、園地比較集中的地區探索開展其他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工作。依照土地利用變更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定期對各類農用地面積、分布、質量等信息進行更新,并對各縣(市、區)不同類型的耕地面積變化情況開展評估。(省環境保護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牽頭,省林業廳等參與)
(六)加快建立優先保護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或納入永久基本農田整備區,結合土地整治規劃,加快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依法修改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選址特殊、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讓優先保護類耕地的,按規定報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2018年底前,全省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要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各地要推廣實施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少耕免耕、糧豆輪作、標準農膜使用與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實保障優先保護類耕地質量。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受讓方和出讓方要對土壤環境質量及修復保護工作進行約定,受讓方要履行土壤環境保護的責任。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或土壤環境質量下降的縣(市、區),實行預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環評限批等措施。(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七)著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安全利用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要根據土壤和農產品的污染類型與程度,結合當地主要農作物品種和種植習慣,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規劃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輪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繼續抓好黑龍港地下水漏斗區季節性休耕試點。加強技術培訓和示范指導,提高農業經濟組織和農戶參與土壤環境保護能力。有關縣(市、區)要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每年開展農產品質量抽樣檢測,及時掌握土壤質量和農產品質量狀況。2018年底前,有關縣(市、區)制定輕、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輕、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標任務。(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八)全面落實嚴格管控措施。制定嚴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強重度污染耕地風險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縣(市、區)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明確界限,設立標識,嚴禁種植食用農產品和飼草;對威脅地下水、飲用水水源環境安全的,要制定環境風險管控方案,并落實有關措施。按照國家統一要求,制定實施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計劃。2018年底前,有關縣(市、區)完成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重度污染耕地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目標任務。(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九)加強其他農用地管理。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農藥使用量,鼓勵推廣生物農藥、引誘劑等鼠蟲病害綠色防控技術,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將未污染、輕微污染的草地優先劃為基本草原,自2017年起,啟動全省草原保護紅線劃定工作,制定管理辦法,實行最嚴格的保護制度和措施,確保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將重度污染的草地集中區域納入禁牧休牧實施范圍。建立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質量定期檢測制度,檢測超標的禁止進入食用領域,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確保林地、園地安全利用。(省農業廳、省林業廳負責)
三、推進建設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鄉人居環境風險
(十)開展建設用地調查評估。對已搬遷、關閉企業原址場地土壤污染狀況進行排查,建立已搬遷、關閉企業原址場地的潛在污染地塊清單,并及時更新。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制藥、鉛酸蓄電池等行業企業和生活垃圾填埋場、危險廢物處置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自2018年起,對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所在地市級環保、城鄉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十一)分用途明確管理措施。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情況,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其開發利用負面清單,實施動態管理。加強建設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方可進入用地程序;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氣環境監測;發現污染擴散的,有關責任主體要及時采取污染物隔離、阻斷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省環境保護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十二)強化土地利用監管責任。建立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各級城鄉規劃部門要結合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城鄉規劃論證和審批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地塊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地收回、收購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監管。(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十三)嚴格用地審批管理。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各級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相關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應進行治理與修復,未經治理與修復或者治理與修復后不能滿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相應的規劃、供地、建設等審批手續。(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四、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源頭防控新增污染
(十四)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在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強化土壤環境調查,增加對土壤環境影響的評價內容,明確防范土壤污染具體措施,納入環保“三同時”管理。嚴控涉重金屬行業新增產能,對排放重點重金屬的新增產能和淘汰產能實行“等量置換”或“減量置換”。對涉重金屬行業新建、改(擴)建項目實行新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對區域重金屬排放量繼續上升的地區,停止審批新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完善重金屬相關行業準入條件,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涉重金屬相關行業落后產能和產能過剩行業提供土地。(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
(十五)加強未利用地環境管理。未利用地的開發應符合土地整治規劃,經科學論證與評估,依法批準后方可進行。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政府要組織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評估,達不到相關標準的,不得種植食用農產品和飼草。擬開發為建設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地塊,方可進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組織劃定管控區域,按照相關規定采取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省環境保護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加強唐山和滄州濱海鹽堿荒地、黑龍港中部平原荒草地和沙地等納入耕地后備資源的未利用地保護,定期開展巡查。加大對向灘涂、鹽堿地、沼澤、荒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加強對礦山、油田等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影響區域內未利用地的環境監管,發現土壤污染問題的,責令有關企業及時采取防治措施。對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離、阻斷、清理、修復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圍擴大,逐步減緩污染程度;暫時難以修復治理的,應明確監管的責任主體,禁止農業生產、商業開發等活動。(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十六)強化空間布局優化與管理。加強空間規劃和建設項目布局論證,推進重點行業統一規劃、集聚發展,推動重點行業企業實現園區化、專業化管理。嚴格執行相關行業企業布局選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區、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周邊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等行業企業;結合推進新型城鎮化、產業結構調整和化解過剩產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遷或關閉對土壤造成嚴重污染的現有企業。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制藥、鉛酸蓄電池行業企業;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城鄉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等參與)
五、突出重點領域監督管理,綜合防控土壤環境污染
(十七)實施重點監管企業土壤監測。結合全省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據企業分布和排污狀況,確定全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實施動態管理。自2017年起,列入名單的企業,要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對其企業用地每年開展至少1次土壤環境監測,編制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報告,監測數據和報告向當地環保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土壤環境,定期開展監督性監測,重點監測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監測數據及時上傳河北省土壤環境信息化管理平臺。(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組織)
(十八)深化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2017年底前,涉重金屬國控企業全面完成在線監測設施建設。推動涉重金屬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優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進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對涉重金屬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強制審核;痣、工業鍋爐、水泥等行業在實施脫硫、脫硝、除塵提標改造中,加強對重金屬、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協同處置。2020年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量完成國家下達的削減任務。(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
(十九)加大落后產能淘汰力度。鼓勵涉重金屬企業進行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改造,完善信貸、用地、環保準入要求和淘汰資金獎補政策,鼓勵過剩產能企業主動退出。全面清理整頓布局分散、裝備水平低、環保治污設施差的小型工礦企業,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依法取締。自2017年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根據國家和省淘汰落后產能目標任務,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底前將年度工作進展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環境保護廳。對未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其新增涉重金屬建設項目審批。提高鉛酸蓄電池等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標準,逐步退出落后產能。按計劃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熾燈。禁止落后產能向農村地區轉移。(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二十)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加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力度,新建和生產礦山逐步實現全面治理、全面復墾,加快推進閉坑和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土地復墾工程。加強尾礦庫安全監管,防止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有重點監管尾礦庫的企業要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儲備應急裝備、物資。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2018年底前,完善覆膜、壓土、排水、堤壩加固等閉庫措施。唐山、張家口、承德、保定、石家莊、邯鄲、邢臺等礦產開發活動集中的地區,2017年6月底前,編制完成礦山開發利用土壤環境保護規劃,報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備案。做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對青龍鈾礦和沽源鈾礦每年開展2次土壤環境監測,對其他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每年監測1次。(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二十一)提高工業廢物處置水平。全面整治尾礦、煤矸石、粉煤灰、冶煉渣、工業副產石膏、鉻渣、赤泥、電石渣,以及脫硫、脫硝、除塵等產生固體廢物堆存場所,完善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設施,2017年6月底前,各市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報省環境保護廳備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務。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推動實施尾礦提取有價組分、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鋼渣處理與綜合利用、工業副產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點工程,逐步擴大利用規模。到2020年,大宗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達到80%以上。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輪胎、廢塑料、廢舊機械等的回收處理活動,建設廢舊物品回收體系和集中加工處理園區,引導有關企業采用先進適用工藝,集中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自2017年起,在石家莊、唐山、張家口等市開展污水與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省環境保護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等參與)
(二十二)規范危險廢物處置行為。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和利用處置企業要根據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要求,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并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備案。嚴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審批,科學規劃全省總體利用處置布局與能力,控制危險廢物入境利用處置規模。建設危險廢物信息化監控平臺,規范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和利用處置活動,強化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自行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活動的管理。2017年底前,整頓一批不規范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關停一批處置設施落后企業。加快建設廢酸回收和處置設施;鼓勵開展廢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分類回收和安全處理處置。(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等參與)
(二十三)防范企業拆除活動污染。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制藥、鉛酸蓄電池等行業企業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中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出具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監測報告,報所在地縣級環保、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備案,并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待生產設施拆除完畢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拆除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拆除物,須按照有關規定安全處理處置。(省環境保護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二十四)健全垃圾處理處置體系。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和安全處置,推進石家莊、邯鄲市等國家確定的生活垃圾強制分類試點工作,到2020年,試點城市垃圾分類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產業化體系基本形成,納入強制分類范圍的生活垃圾收集覆蓋率達到國家要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達到35%以上。結合全省美麗鄉村建設,統籌規劃村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擴大農村環境連片規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點),清理現有無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縣(市、區)90%以上村莊的生活垃圾得到規范有效處理。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等資源化利用示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十五)推進污水污泥同步治理。加快推進污水集中式處理設施的提標改造,嚴格監控重點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物等污染物指標,防范對土壤造成污染。開展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情況排查,規范污泥處理處置,杜絕違法傾倒污泥等現象。嚴禁將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達標污泥就地堆放,結合污泥處理設施升級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簡易填埋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方式。鼓勵利用水泥廠等工業窯爐,開展污泥協同焚燒處置。2017年底前,全省所有市、縣建成區范圍內現有污水處理廠全部完成污泥處理設施達標改造。(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二十六)推行農業清潔生產。
合理使用農藥化肥。推行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和綠色防控,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現代植保機械,鼓勵使用有機肥、生物有機肥和綠肥種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和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嚴禁將城鎮生活垃圾、污泥、工業廢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強對土壤中農藥殘留的監控,提高農產品中農藥殘留預警能力。落實化肥農藥使用量零增長工作目標,到2018年,主要農作物綠色防控覆蓋率達到28%以上,主要農作物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35%以上,農藥利用率達到38%以上;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省農業廳牽頭,省供銷社等參與)
嚴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質。加強農業灌溉用水水質監測,防止未經處理或達不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廢(污)水進入農田灌溉系統。加大農村坑、塘、溝、渠污染治理,落實灌溉水輸送過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全省主要產糧(油)大縣、蔬菜產業重點縣和現代農業園區,全部實現農田灌溉水質穩定達標。(省水利廳牽頭,省農業廳參與)
(二十七)加強農業廢棄物處理處置。
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負責、農戶參與、市場驅動,探索實施農藥包裝廢棄物押金制度,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和處理處置體系建設。2017年底前,各市選取1個產糧大縣,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和處理處置體系試點;2020年底前,試點規模擴大到30個產糧(油)大縣和所有蔬菜產業重點縣及果品產業重點縣。按照有利于回收處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農藥包裝相關技術規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處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裝材料,逐步淘汰鋁箔包裝,鼓勵使用水溶性包裝;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標準型包裝,鼓勵使用大容量包裝。(省農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林業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供銷社等參與)
加強廢棄農膜回收利用。推廣高標準加厚地膜,指導農業生產者合理使用農膜,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農膜的行為。因地制宜設置廢棄農膜回收點,支持建立一批廢棄農膜回收利用加工企業,逐步形成“農戶收集、網點回收、企業加工”的廢棄農膜回收利用體系。2018年起,在產糧(油)大縣和蔬菜產業重點縣開展廢棄農膜回收試點;到2020年,力爭實現全省廢棄農膜全面回收利用。(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供銷社等參與)
(二十八)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開展飼料添加劑和獸藥使用專項整治,規范獸藥、飼料添加劑生產、銷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質通過畜禽廢棄物進入農田,F有規;笄蒺B殖場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污貯存、處理、利用設施,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規;笄蒺B殖場(小區)全部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締。推進養殖密集區域分散養殖適度集中、集約化經營,實施廢棄物統一收集、集中處理、綜合利用。在部分生豬大縣開展種養業有機結合、循環發展試點,集成推廣畜禽養殖清潔化生產技術和生態養殖模式。(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環境保護廳、省工商局等參與)
六、開展污染治理與修復,改善區域土壤環境質量
(二十九)明確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個人承擔相關責任;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或雙方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參與)
(三十)制定治理與修復規劃。以解決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組織編制省、市兩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明確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的目標指標、重點任務、重點工程項目、責任單位和分年度實施計劃,2017年8月底前完成,并報上一級環保部門備案。加強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項目儲備庫建設,定期更新入庫項目信息,將具備條件的項目優先申報納入國家項目庫。(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三十一)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工程。
各市、縣以受污染耕地為重點,確定治理修復重點區域,通過試點示范,有計劃地推進治理與修復工程項目實施。2017年起,各市根據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需要,分年度組織實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項目。2017年底前,石家莊、保定、衡水、邢臺市按計劃完成已獲得國家專項資金支持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項目工作任務。到2020年,全省完成國家下達的受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目標任務。(省農業廳、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結合城市環境質量提升和發展布局調整,以擬開發建設居住、商業、學校、醫療和養老機構等項目的污染地塊為重點,組織開展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2018年底前,石家莊、唐山、保定、滄州、衡水市和辛集市,在化工、焦化、電鍍、制革、制藥、鉛酸蓄電池等重點行業中,選取30個污染地塊修復試點項目,開展治理修復試點。(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三十二)強化治理與修復工程監管。完善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環境監理和工程驗收制度,落實修復工程業主單位與施工單位污染防治責任。治理與修復工程原則上在原址進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轉運污染土壤的,有關責任單位要將運輸時間、方式、線路和污染土壤數量、去向、最終處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環保部門報告。工程施工期間,責任單位要設立公告牌,公開工程基本情況、環境影響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環保部門要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由責任單位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治理修復效果進行監測評估,評估結果報環保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參與)
(三十三)督導治理修復任務落實。自2017年起,各市、縣環保部門每半年要分別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作進展,省環境保護廳按要求向環境保護部報告;省環境保護廳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治理修復試點任務進行督導檢查。自2018年起,按照國家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成效評估相關規定,對各縣(市、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參與)
七、加快修復技術體系研究,促進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三十四)強化治理修復技術支撐。針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中急需解決的重大土壤環境問題,以及現代土壤環境科學及修復技術的發展需求,圍繞土壤環境過程與健康、監測與安全、修復與管理等重點領域,組織開展基礎性研究,推進土壤污染識別與診斷、重污染耕地原位修復、基于設備化的場地修復等共性關鍵技術研究,支持風險管控與治理修復、評估決策支持系統研發。加強全省土壤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支持有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技術單位建立土壤環境學科重點實驗室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領域工程技術中心。(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三十五)加快科研成果轉化應用 。建立全省土壤環境保護與治理修復實用技術體系,重點開展植物修復、固化穩定化、熱脫附、水泥窯共處置、生物堆等成熟技術的示范與推廣。充分利用受污染農用地、污染地塊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項目實踐成果,推進治理與修復技術的工程化、設備化應用。定期發布鼓勵發展和應用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術裝備目錄。自2018年起,開展河北省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成果轉化基地建設。開展國際合作研究與技術交流,引進消化土壤污染風險識別、土壤污染物快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風險管控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省環境保護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三十六)促進土壤治理與修復產業發展。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鼓勵我省相關環保企業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培育和扶持一批骨干、龍頭企業。采用“互聯網+”模式,有效鏈接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用戶,推動土壤污染治理與咨詢服務、專用設備制造等產業鏈條式發展。推動發展環境數據資源服務產業。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等活動。規范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從業單位和人員管理,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技術服務信用評定辦法,定期將技術服務能力弱、運營管理水平低、綜合信用差的單位,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開。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工程有關責任方終身責任制。(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科技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等參與)
八、創新激勵約束機制,構建污染防治政策體系
(三十七)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財政投入。各級政府整合統籌相關專項資金,用于土壤環境調查與監測評估、監督管理、治理修復和國家、省確定的治理修復目標任務及試點示范工作等,將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耕地保護與質量提升、測土配方施肥等涉農資金,更多用于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的縣(市、區)。研究制定優先保護類耕地保護獎勵政策,對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增加的縣(市、區)予以適當獎勵。健全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對因替代種植或實施輪耕、休耕、禁種、結構調整等措施導致的農戶損失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各地組織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保障。(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三十八)拓寬土壤保護融資渠道。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為責任主體的污染地塊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應用,引導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金融機構統籌安排設立相關專項建設基金,傾斜支持企業對涉重金屬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進行技術改造。鼓勵相關企業參與土壤污染治理修復,研究制定扶持有機肥生產、廢棄農膜綜合利用、農藥包裝廢棄回收處理等企業的激勵政策,在農藥、化肥等行業開展環保“領跑者”制度試點。(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廳、省金融辦、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供銷社、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等參與)
(三十九)推進重點行業企業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深入推進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擴大入保企業范圍,加大對未投保企業環境污染事故的處罰力度。對重點行業中近年發生的環境污染及風險事故企業進行備案登記。2018年底前,列入全省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的企業投保率不低于50%。建立完善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和賠償機制,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科學開展環境損害鑒定評價,按規定啟動賠償程序,確保賠償補償資金及時到位。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起范圍全面、費率合理、賠付及時、管理完善的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體系。(省環境保護廳、省金融辦、河北保監局等負責)
(四十)強化金融信貸杠桿作用。積極發揮政策性、開發性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支持和引導作用,加大對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建立企業環保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根據企業環境信用分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良好企業、環保警示企業和環保不良企業4個等級,依次以綠牌、藍牌、黃牌、紅牌信用等級公布。對綠牌、藍牌企業,給予金融信貸支持;對黃牌企業,嚴格貸款條件;對紅牌企業,不予新增貸款。鼓勵符合條件的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龍頭、骨干企業上市融資或發行企業債券。(省環境保護廳、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牽頭,省財政廳、省金融辦、河北銀監局、河北證監局等參與)
(四十一)建設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綜合土壤污染類型和程度等因素,選取石家莊市欒城區和辛集市開展省級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耕地土壤環境保護、受污染土壤風險管控、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政策機制和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先行先試,探索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2017年底前,石家莊市欒城區、辛集市政府完成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方案編制,報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備案,力爭到2020年取得明顯成效。(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九、完善土壤環境法治建設,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四十二)完善土壤環境標準規范體系。根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求,結合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研究制定建設用地環境風險地方限值、地方重點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分析測試、風險評估、污染損害鑒定、治理修復等技術規范。到2020年,基本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標準規范體系。(省環境保護廳、省質監局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四十三)加大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加強土壤環境執法能力建設,提高環境監管執法效率。依托全省土壤環境基礎數據庫和信息化管理平臺,強化信息化等手段在土壤環境執法領域的應用,提升環境監管執法精細化水平。根據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環境執法人員年度培訓計劃,每3年全省開展1輪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與管理培訓。(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等參與)
加大土壤環境執法力度。充分利用環境監管網格,加強土壤環境日常監管,開展環保、公安、國土資源、農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安全監管等部門間以及跨區域間的聯合執法,嚴厲打擊非法向農田排放有毒有害廢水、非法傾倒固體廢物、非法轉運及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行為。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聯動,對嚴重污染土壤已構成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懲處。自2017年起,對重點行業企業每年開展1次土壤環境專項執法工作,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違法問題掛牌督辦,曝光違法企業名單。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等行為。(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安全監管局等參與)
(四十四)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各級政府根據行政區域內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完善突發環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專項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依規公布信息。重點行業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內容,按規定報當地環保部門備案,并定期開展人員培訓及應急演練。以危險廢物傾倒、化學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發環境事件為重點,加強土壤污染物種類鑒別和快速檢測、污染事故損害鑒定評估、應急裝備和物資保障等應急管理、技術支撐和處置救援能力建設。(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十、明確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建立協同共治工作格局
(四十五)明確政府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成立由省長任組長,分管副省長任副組長,省有關部門、各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決重大問題,安排部署重點工作任務,組織實施考核評估等。各市、縣政府是落實本工作方案的主體,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制定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治理目標,分解年度工作任務,抓好工作落實。(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有關部門參與)
(四十六)加強部門協調聯動。省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職責,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快推進各項工作落實。探索建立京津冀跨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防治聯動協作機制。組織國內外環保、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城鄉建設等方面專家,成立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咨詢委員會,借助和發揮專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學決策、精準治污水平。(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有關部門參與)
(四十七)嚴格目標評估考核。
省政府與各市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每年對重點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評估,2020年對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和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審計廳、省財政廳等參與)
對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標任務,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年度評估結果較差或未通過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務完成前對有關地區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土壤環境問題突出、區域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眾反映強烈的市、縣,約談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各級政府負有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職責的工作部門查清事實,區分責任,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調離、提拔或退休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等參與)
(四十八)落實企業治污責任。自2017年起,各市、縣政府要與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責任書向社會公開。有關企業要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污染治理責任,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按照規定要求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加強對生產經營活動的土壤污染風險排查、評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要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國有企業要以身作則,帶頭落實。(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資委等參與)
(四十九)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制定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方案,結合各類環境保護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廣泛宣傳土壤環境保護有關科學知識和法規政策,提高從業人員和廣大群眾的環保意識;依托中小學糧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保護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土壤環境保護社會實踐活動;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支持民間環保機構、環保志愿者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宣傳活動,組織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減少含鎘汞電池、含汞熒光燈、含汞體溫計等對土壤環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費。(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團省委、省婦聯等參與)
(五十)強化社會公眾監督作用。
各級政府要編制土壤環境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定期發布本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重點行業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定期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以及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實行有獎舉報,鼓勵公眾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來信來訪、網絡平臺、微信平臺等途徑,積極監督和舉報環境違法企業和行為。聘請環保義務監督員參與現場環境執法、土壤污染事件調查處理等活動。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及民間環保機構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鼓勵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法對污染土壤環境、損害群眾健康等環境違法行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或通過提供法律咨詢、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對因土壤污染受到損害請求賠償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支持。檢察機關要做好支持起訴工作和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工作,法院、檢察院要做好檢察機關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改革試點工作的前期準備和探索。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相關案件辦理工作和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探索建立環保審判專家、檢測機構數據庫及信息平臺,推動法院與行政機關環保工作信息互換共享。(省檢察院、省法院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